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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宣布日期:2016-05-30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中央各部委 ,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 ,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 ,各人民整体党组: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则 ,严肃党的纪律等施展了主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 ,随着形势生长 ,该条例已不可完全顺应周全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 ,党中央决议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团结 ,围绕党纪戒尺要求 ,开列负面清单 ,重在立规 ,是对党章划定的详细化 ,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关于贯彻周全从严治党要求 ,把纪律和规则挺在前面 ,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的权威性、严肃性 ,包管党的蹊径、目的、政策、决媾和国家执律例则的贯彻执行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糜烂斗争具有十分主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党组)要继续和落实好周全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认真的精神 ,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殊是党员向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永远排在主要位置 ,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发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推行监视执纪问责职责 ,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 ,进一步探索建设不敢腐、不可腐、不想腐的有用机制。党员向导干部要以身作则 ,带动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敢于继续、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宽大党员要牢靠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严酷遵守国家执律例则 ,守住纪律“底线” ,自觉做守纪律、讲规则的模范。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验情形举行专项检查 ,确保各项划定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分在执行《条例》历程中的主要情形和建议 ,要实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条

  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指导头脑、原则和适用规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则 ,严肃党的纪律 ,贞洁党的组织 ,包管党员民主权力 ,教育党员遵纪遵法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包管党的蹊径、目的、政策、决媾和国家执律例则的贯彻执行 ,凭证《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头脑、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主要头脑、科学生长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主要讲话精神 ,落实周全从严治党战略安排。

第三条

  党章是最基础的党内规则 ,是管党治党的总规则。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需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需自觉遵守党章 ,严酷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 ,模范遵守国家执律例则。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事情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增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视 ,把纪律挺在前面 ,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眼前一律一律。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需严肃、公正执行纪律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党章、其他党内规则和国家执律例则为准绳 ,准确认定违纪性子 ,区别差别情形 ,适当予以处置惩罚。

  (四)民主集中制。实验党纪处分 ,应当凭证划定程序经党组织整体讨论决议 ,不允许任何小我私家或者少数人私自决媾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置惩罚决议 ,下级党组织必需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置惩罚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应当实验惩戒与教育相团结 ,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六条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 ,违反国家执律例则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违反社会主义品德 ,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遵照划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置惩罚或者处分的 ,都必需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忠言;

  (二)严重忠言;

  (三)作废党内职务;

  (四)留党观察;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置惩罚步伐:

  (一)改组;

  (二)驱逐。

第九条

  党员受到忠言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忠言处分一年半内 ,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当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是指作废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关于在党内担当两个以上职务的 ,党组织在作处分决议时 ,应当明确是作废其一切职务照旧某个职务。若是决议作废其某个职务 ,必需作废其担当的最高职务。若是决议作废其两个以上职务 ,则必需从其担当的最高职务最先依次作废。关于在党外组织担当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遵照划定作出响应处置惩罚。

  关于应当受到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可是自己没有担当党内职务的 ,应当给予其严重忠言处分。其中 ,在党外组织担当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作废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或者遵照前款划定受到严重忠言处分的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当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观察处分 ,分为留党观察一年、留党观察二年。关于受到留党观察处分一年的党员 ,期满后仍不切合恢复党员权力条件的 ,应当延伸一年留党观察限期。留党观察限期最长不得凌驾二年。

  党员受留党观察处分时代 ,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观察时代 ,确有悔改体现的 ,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力;坚持不改或者又发明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观察处分 ,其党内职务自然作废。关于担当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作废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 ,恢复党员权力后二年内 ,不得在党内担当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尚有划定禁绝重新入党的 ,遵照划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观察以上(含留党观察)处分的 ,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关于严重违犯党纪、自己又不可纠正的党组织向导机构 ,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置惩罚的党组织向导机组成员 ,除应当受到作废党内职务以上(含作废党内职务)处分的外 ,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关于全体或者大都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应当予以驱逐。关于受到驱逐处置惩罚的党组织中的党员 ,应当逐个审查。其中 ,切合党员条件的 ,应当重新挂号 ,并加入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涯;不切合党员条件的 ,应当对其举行教育、限期纠正 ,经教育仍无转变的 ,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 ,遵照划定予以追究。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自动交接自己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揭发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执法追究的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

  (三)自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用阻止危害效果爆发的;

  (四)自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体现的。

第十七条

  凭证案件的特殊情形 ,由中央纪委决议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议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划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关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 ,可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划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尚有划定的 ,可以给予品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置惩罚 ,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 ,应看成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历程中 ,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挑拨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尚有划定的。

第二十条

  居心违纪受处分后又因居心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 ,又被发明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划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层次的违纪行为 ,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划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划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应当合并处置惩罚 ,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冒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 ,遵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置惩罚。

  一个条款划定的违纪组成要件所有包括在另一个条款划定的违纪组成要件中 ,特殊划定与一样平常划定纷歧致的 ,适用特殊划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配合居心违纪的 ,对为首者 ,从重处分 ,本条例尚有划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 ,凭证其在配合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划分给予处分。

  关于经济方面配合违纪的 ,凭证小我私家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划分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主要分子 ,凭证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配合违纪的为首者 ,情节严重的 ,凭证配合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挑拨他人违纪的 ,应当凭证其在配合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向导机构整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议或者实验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 ,对具有配合居心的成员 ,按配合违纪处置惩罚;对过失违纪的成员 ,凭证各自在整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划分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对违法犯法党员的纪律处分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明党员有贪污行贿、失职渎职等刑规则定的行为涉嫌犯法的 ,应当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明党员有刑规则定的行为 ,虽不涉及犯法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 ,应当视详细情节给予忠言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明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 ,影响党的形象 ,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损失党员条件 ,严重松懈党的形象行为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 ,涉嫌违法犯法的 ,应当实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置惩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 ,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拘捕的 ,党组织应当凭证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力。凭证司法机关处置惩罚效果 ,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力的 ,应当实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法情节稍微 ,人民审查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议的 ,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讯断并免予刑事处分的 ,应当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法 ,被单处分金的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居心犯法被依法判处刑规则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力的;

  (三)因过失犯法 ,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法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 ,一样平常应当开除党籍。关于个体可以不开除党籍的 ,应当比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划定 ,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党组织应当凭证司法机关的生效讯断、裁定、决议及其认定的事实、性子和情节 ,遵照本条例划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置惩罚。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可以凭证生效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决议认定的事实、性子和情节 ,经核实后遵照本条例划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置惩罚。

  党员违反国家执律例则 ,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子和情节举行核实后 ,遵照本条例划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置惩罚。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置惩罚决议后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讯断、裁定、决议等 ,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置惩罚决议爆发影响的 ,党组织应当凭证改变后的生效讯断、裁定、决议等重新作出响应处置惩罚。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其他划定 准备党员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可以保存准备党员资格的 ,党组织应当对其品评教育或者延伸准备期;情节较重的 ,应当作废其准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着落不明的党员 ,应当区别情形作来由置: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党组织应看成出决议 ,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划定的情形外 ,着落不明时间凌驾六个月的 ,党组织应当凭证党章划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来由分决议前殒命 ,或者在殒命之后发明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 ,关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开除其党籍;关于应当给予留党观察以下(含留党观察)处分的 ,作出书面结论 ,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职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规模内 ,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自己的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效果起决议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向导干部。

  (二)主要向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规模内 ,对直接主管的事情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效果负直接向导责任的党员向导干部。

  (三)主要向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规模内 ,对应管的事情或者加入决议的事情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效果负次要向导责任的党员向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向导责任者 ,包括主要向导责任者和主要向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自动交接 ,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接自己的问题 ,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视察其问题时代交接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视察历程中 ,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视察事情 ,如实坦率组织已掌握的其自己主要违纪事实的 ,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盘算经济损失主要盘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 ,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工业损毁的现实价值。

第四十一条

  关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关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 ,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分、单位凭证划定予以纠正。

  关于遵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划定处置惩罚的党员 ,经视察确属着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 ,遵照本条划定处置惩罚。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议作出后 ,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下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自己宣布 ,并凭证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议质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关于受到作废党内职务以上(含作废党内职务)处分的 ,还应当在一个月内打点职务、人为等响应变换手续;涉及作废或者调解其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实时作废或者调解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形下 ,经作出或者批准作来由分决议的组织批准 ,可以适当延伸打点限期。打点限期最长不得凌驾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议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 ,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议的执行情形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议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划定的其他党内规则 ,可是中共中央宣布或者批准宣布的其他党内规则有特殊划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第二编 分  则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 ,果真揭晓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态度、阻挡四项基来源则 ,阻挡党的刷新开放决议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宣布、播出、刊登、出书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利条子件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果真揭晓违反四项基来源则 ,违反、歪曲党的刷新开放决议 ,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目的 ,破损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向导人 ,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宣布、播出、刊登、出书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利条子件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销售、撒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加入阻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蹊径、基本纲要、基本履历、基本要求或者重大目的政策的聚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 ,阻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蹊径、基本纲要、基本履历、基本要求或者重大目的政策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职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园地等方法支持上述活动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 ,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加入其他聚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加入旨在阻挡党的向导、阻挡社会主义制度或者仇视政府等组织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职员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加入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职员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加入职员 ,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麋集团或者组织其他破碎党的活动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加入秘麋集团或者加入其他破碎党的活动的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流、为自己营造阵容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源的 ,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目的政策以及决议安排的;

  (二)居心作出与党和国家的目的政策以及决议安排相违反的决议的;

  (三)私自对应当由中央决议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媾和对外揭晓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加入民族破碎活动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职员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 ,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使用宗教活动阻挡党的蹊径、目的、政策和决议 ,破损民族团结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职员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 ,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使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故障党和国家的目的政策以及决议安排的实验 ,或者破损党的下层组织建设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职员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 ,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揭发、提供证据质料的;

  (三)容隐同案职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伪情形 ,掩饰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加入迷信活动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加入职员 ,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 ,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果真揭晓阻挡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居心为上述行为提供利条子件的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 ,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卑劣影响 ,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向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等过失头脑和行为放任不管 ,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古板和事情老例等党的规则 ,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拒不执行或者私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议 ,或者违反议事规则 ,小我私家或者少数人决议重大问题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私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议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派、调动、交流等决议的 ,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迫状态下 ,拒不执行党组织决议的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凭证有关划定或者事情要求 ,向组织讨教报告重大问题、主要事项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小我私家去向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

  (一)违反小我私家有关事项报告划定 ,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举行谈话、函询时 ,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小我私家档案资料的。

  改动、伪造小我私家档案资料的 ,给予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遮掩入党前严重过失的 ,一样平常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体现尚好的 ,给予严重忠言、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向导干部违反有关划定组织、加入自觉建设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情节严重的 ,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占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诱骗、笼络等手段 ,波折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品评、揭发、控诉举行阻挠、压制 ,或者将品评、揭发、控诉质料私自扣压、销毁 ,或者居心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举行压制 ,造成不良效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 ,造成不良效果的 ,或者不凭证有关划定处置惩罚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占党员权力行为 ,造成不良效果的。

  对品评人、揭发人、控诉人、证人及其他职员攻击抨击的 ,遵照前款划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遵照第一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执法划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反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 ,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举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规则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事情中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划定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效果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任命、审核、职务提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顿复转武士等事情中 ,遮掩、歪曲事实真相 ,或者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划定为自己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 ,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声誉或者其他利益的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的划定 ,接纳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切合党员条件的人生长为党员 ,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实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划定程序生长党员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划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世居留资格、恒久居留允许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划定打点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 ,或者未经批准收支国(边)境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观察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暂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私自脱离组织 ,或者从事外事、神秘、军事等事情的党员违反有关划定同国(境)外机构、职员联系和来往的 ,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暂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 ,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凌驾六个月的 ,凭证自行脱党处置惩罚 ,党内予以除名。

  居心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利条子件的 ,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条

  第八章 对违反清廉纪律行为的处分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 ,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身边事情职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生意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身边事情职员使用党员干部自己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现实事情而获取薪酬或者虽现实事情但领取显着凌驾同职级标准薪酬 ,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礼金、消耗卡等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显着凌驾正常投桃报李的礼物、礼金、消耗卡等的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职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予显着凌驾正常投桃报李的礼物、礼金、消耗卡等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八十五条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 ,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占国家、整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 ,遵照前款划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划定取得、持有、现实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种种消耗卡 ,或者违反有关划定收支私人会所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划定从事营利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做生意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生意股票或者举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划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为自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谋划活动谋取利益的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违反有关划定在经济实体、社会整体等单位中兼职 ,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特殊利益的 ,遵照第一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八十九条

  党员向导干部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划定接受原任职务统领的地区和营业规模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用 ,或者小我私家从事与原任职务统领营业相关的营利活动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观察处分。

  党员向导干部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划定担当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自力董事、自力监事等职务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观察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向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违反有关划定在该党员向导干部统领的区域或者营业规模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谋划活动 ,或者在该党员向导干部统领的区域或者营业规模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当由外方委派、聘用的高级职务的 ,该党员向导干部应当凭证划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 ,其自己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解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平从组织调解职务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划定做生意办企业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向导干部违反事情、生涯包管制度 ,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自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钻营特殊待遇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派、购置住房中侵占国家、整体利益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侵占非自己经管的公私财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法侵占公私财物 ,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酬金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将自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应当由小我私家支付的用度 ,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九十五条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违反有关划定占用公物归小我私家使用 ,时间凌驾六个月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举行营利活动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举行营利活动的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划定组织、加入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耗娱乐、健身活动 ,或者用公款购置赠予、发放礼物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划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津贴、奖金等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钻研、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划定 ,超标准、超规模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划定配备、购置、替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划定的行为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聚会活动管理划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榨取召开聚会的景物胜景区开会的;

  (二)决议或者批准举行种种节会、庆典活动的。

  私自举行评选达标表扬活动或者借评选达标表扬活动收取用度的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划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议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合供小我私家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生意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生意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清廉纪律划定行为的 ,应当视详细情节给予忠言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规模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用度 ,加重群众肩负的;

  (二)违反有关划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分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 ,或者违反有关划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划定收取用度的;

  (五)在打点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预群众生产谋划自主权 ,致使群众工业遭受较大损失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包管、政策帮助、救灾救援款物分派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着有失公正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涯等亲自利益的问题遵照政策或者有关划定能解决而不实时解决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切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 ,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看待群众态度卑劣、简朴粗暴 ,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 ,欺上瞒下 ,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掉臂群众意愿 ,盲目铺摊子、上项目 ,致使国家、整体或者群众工业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工业和群众生命工业受到严重威胁时 ,能救而不救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凭证划定果真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 ,侵占群众知情权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划定行为的 ,应当视详细情节给予忠言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十章 对违反事情纪律行为的处分 党组织认真人在事情中不认真任或者疏于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工业造成较大损失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转达贯彻、不检查催促落实党和国家的目的政策以及决议安排 ,或者作出违反党和国家目的政策以及决议安排的过失决议的;

  (二)外地区、本部分、本系统和本单位发水果真阻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蹊径、基本纲要、基本履历、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目的政策以及决议安排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推行周全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推行周全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 ,不凭证划定给予党纪处分 ,或者对违反国家执律例则的行为 ,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议或者申诉复查决议作出后 ,不凭证划定落实决议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 ,不凭证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一样平常教育、管理和羁系事情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事情不认真任致使所管理的职员潜逃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因事情不认真任致使所管理的职员出走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事情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事情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 ,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向导干部违反有关划定干预和加入市场经济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加入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谋划、矿产资源开发使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加入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吞并、休业、产权生意、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谋划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加入批办种种行政允许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加入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加入整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派、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向导干部违反有关划定干预和加入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 ,向有关地方或者部分打招呼、讨情 ,或者以其他方法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 ,情节较轻的 ,给予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向导干部违反有关划定干预和加入公共财务资金分派、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扬等活动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果真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事情中 ,有泄露试题、科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划定行为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法钻营自己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暂时出国(境)团(组)或者职员中的党员 ,私自延伸在国(境)外限期 ,或者私自变换蹊径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暂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 ,冒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执法、执法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事情以及机关事情等其他事情中 ,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职责 ,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应当视详细情节给予忠言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涯纪律行为的处分 生涯奢靡、妄想享乐、追求初级意见意义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爆发不正当性关系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使用职权、修养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爆发性关系的 ,遵照前款划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在公共场合有不当行为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品行为的 ,应当视详细情节给予忠言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三编 附  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凭证本条例 ,团结各自事情的现真相形 ,制订单项实验划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凭证本条例 ,团结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的现真相形 ,制订增补划定或者单项划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认真诠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 ,已了案的案件如需举行复查复议 ,适用其时的划定或者政策。尚未了案的案件 ,若是行为爆发时的划定或者政策不以为是违纪 ,而本条例以为是违纪的 ,遵照其时的划定或者政策处置惩罚;若是行为爆发时的划定或者政策以为是违纪的 ,遵照其时的划定或者政策处置惩罚 ,可是若是本条例不以为是违纪或者处置惩罚较轻的 ,遵照本条例划定处置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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